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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学院关于开展资助资金规范使用教育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8 17:38:31作者:编辑:胡兴杰来源:音乐舞蹈学院点击: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玉林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生所获的奖、助金首先用于缴交学费”、“学生所获的奖金要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上”、“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绝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学校最新资助会议工作要求,请各班通过各种途径向班级同学传达以下内容,做好引导和监督作用:

一、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获助资金。

(一)学生所获的奖助学金要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资助资金发放,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1.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受助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理的受助学生;

3.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和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

4.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

5.使用获助资金大肆宴请、购买奢侈品、旅游等的受助学生。

二、不允许出现资助资金的二次分配

(一)国家各项奖助学金为国家专项扶助资金,必须由受助学生自主使用,他人不得进行获助资金的私下平均分配,私下更换受助者,收缴班费等用途。

(二)各班如有同时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受助学生,他人不能要求其放弃或转赠受助金额。

三、受助学生应感恩在心、诚信在行。

(一)积极向上、努力学习、锻炼能力。

(二)受助学生在获助学年内必须参加至少4次我校“播种阳光”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其下一年参评奖助学金、评优评先和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四、未获助学生可对获助学生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对未受助学生进行引导,引导未受助学生放正心态,同时也对受助学生进行监督,如是否有获助学生将获助资金用于宴请、购买非生活或学习所需奢侈品、有否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同时,举报时应做到实名举报且有理有据,不得因私人原因恶意举报,学院监督工作小组将对举报人隐私进行保护。监督专线:李妮老师:13307754701。

音乐舞蹈学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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